內蒙古自治區發布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試行)
點擊率:610 發布時間:2021-05-17
2020年4月1日,內蒙古自治區發布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試行)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正式印發實施。據了解,這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控制領域的首個地方標準。《標準》主要根據內蒙古區農村牧區不同區位條件、排放去向、利用方式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,按照分區分級、寬嚴相濟、回用優先、注重實效、便于監管的原則制定,是內蒙古區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規范化、制度化、標準化的重要標志。下面清之源環保為大家整理一下該標準的重要內容。
《標準》采取了嚴格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,并規定了農村牧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要求。《標準》的實施將逐步改變農村牧區污水橫流、亂排亂放的狀況,加快和規范農村牧區污水設施建設,促進污水治理率逐步提高,推動建設美麗宜居農村牧區,切實提升內蒙古區農牧民的生活環境。
《標準》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:
1.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。
2.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岀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,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、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。
3.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對應的規定執行。
4.出水直接排入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838-2002)中Ⅱ、Ⅲ類水域(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)以及湖、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對應的排放限值。
5.出水直接排入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838-2002)中Ⅳ、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限值。
6.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GB3838-2002)Ⅱ類、Ⅲ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限值排入Ⅳ類、V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三級標準對應的排放限值。同時,流經自然濕地等的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
7.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村莊附近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、溝渠時應符合如下要求:處理規模大于30m/d(含)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確水體時,執行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限值處理規模小于30m/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確水體時,執行三級標準對應的排放限值。
8.對于水環境功能重要區域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地區,當地政府可根據環境保護實際需求,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。
9.尾水資源化利用。優先鼓勵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資源化利用;用于農田、林
地、草地等施肥的,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;用于農田灌溉的,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5084規定;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。
10.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尾水用于林地、草地灌溉時,執行三級標準對應的排放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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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簽: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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